托马斯.威利斯是17世纪后半叶欧洲医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倡歇斯底里和疑病症的神经起源学说,反对以体液改变为病源的盖伦学说。威利斯认为,神经系统的功能直接影响着人的感觉和运动,而神经系统的病变则会导致头痛、嗜睡、失眠、眩晕、瘫痪、谕妄、忧郁和躁狂等,并称之为神经疾病。
苏格兰医生威廉.克伦则在1769年首先提出了神经症这一术语。克伦关于神经症的定义是,“没有发热和没有局部病变的感觉和运动的疾病”,是“神经系统的一般性疾病”。克伦将神经症分成四个“目”,这四个“目”是:昏迷病、动力减退病、痉挛病、精神失常病等。克伦的神经症分类包括的内容过多,有很多现在已经不属于神经症的范畴。克伦的贡献主要在于,他提出了神经症的概念,并在理论上把神经症明确地区别于神经系统以外的器官疾病。
到19世纪,临床神经病学有了很大的发展。神经系统各式各样的器质性疾病陆续从神经症里区分了出去,神经症的概念随之发生了改变:从神经系统的疾病变成了神经系统的功能性疾病。功能性和器质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功能性是相对于器质性而言的,但是,器质性疾病照例同时伴有功能性障碍。实际上,功能性疾病只不过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即没有病理形态改变的疾病。
由于临床各科都要跟功能性疾病打交道,功能性疾病作为分类系统里的一个类别显然跟传统临床分科很不相适应。器质性与功能性之分不是病因学的。迄今在理论上尚无法取得一致,为了实践的需要,我们只能以公认的临床事实为依据对神经症下定义。神经症是一种以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为基础的精神障碍这就是目前公认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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